某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前,曾与红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由天意公司作为该企业的保证人提供了
问题:
某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前,曾与红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由天意公司作为该企业的保证人提供了担保。红日公司在天意公司提供担保后便如期履行了合同,但该企业此时已资不抵债,无力给付货款,随即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在发布公告后,红日公司因故一直未申报债权,天意公司却于申报期满前前来申报债权并要求享有优先权。依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不正确的有:
A.因红日公司一直未申报债权,天意公司也未替该企业清偿债务,因此天意公司不属于债权人,无权参加财产分配
B.天意公司有权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申报并参加分配
C.天意公司如能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可享有优先权
D.天意公司如能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则可以作为别除权得到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