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茶过程中儿茶素类物质氧化途径和氧化程度不同,由此产生了色、香、味品质绝然不同的六

题型:判断题

问题:

在制茶过程中儿茶素类物质氧化途径和氧化程度不同,由此产生了色、香、味品质绝然不同的六大茶类。()

考点:茶叶加工工茶叶加工工题库
题型:判断题

段锋(1991年5月出生)于2007年8月与李琳(1990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本案能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题型:判断题

下述不属于急性肾小球肾炎风水相搏证临床特点的是()

A.发热、恶风、咳嗽

B.头面眼睑水肿,迅速波及全身

C.水肿按之凹陷不起

D.尿少

E.血尿

题型:判断题

女性20岁,诉咀嚼无力,口腔检查发现上颌第一恒磨牙颊侧牙周袋约6mm深,牙齿松动Ⅱ°,口腔卫生尚佳,下前牙牙石Ⅰ°,拟诊

A.青春期牙周炎

B.慢性龈炎

C.单纯性牙周炎

D.复合性牙周炎

E.以上均不对

题型:判断题

财政收入政策方面对投资总量的调节主要是通过( )实现的。

A.储蓄

B.国债

C.税收

D.资源供给

题型:判断题

项目成本的结算期是()。

A.年

B.月

C.季度

D.项目的寿命周期

更多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