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郑子头部上中一棒当
题型:多项选择题
问题:
2007年2月,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郑子头部上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后法院认定郑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郑子,14岁,自2004年1月起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保险单记明受益人为郑某。对上述事件的保险金给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受益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作为凶手,郑某被剥夺受益权
B.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的受益权没有丧失
C.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公司仍应当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