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5日.被告孙金山向原告谢爱军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约半年内偿还
题型:多项选择题
问题:
2007年3月15日.被告孙金山向原告谢爱军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约半年内偿还”。被告孙金山到期未偿还借款,一年后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9月15日至起诉日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84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被告未能在约定的半年内偿还借款构成迟延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由于约定的履行期限是“约半年内偿还”,应视为约定不明,被告不构成迟延履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C.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40元
D.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但无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