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考点] 不允许的修改
[详解]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1不允许的增加:“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选项A的修改是允许的,不选;选项B、C的修改不允许,应该选择。《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2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3)修改背景技术部分,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独立权利要求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撰写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应当记载与该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所述的现有技术相关的内容,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如果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了比申请人在原说明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更接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对比文件,则应当允许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该文件的内容补入这部分,并引证该文件,同时删除描述不相关的现有技术的内容。应当指出,这种修改实际上使说明书增加了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曾记载的内容,但由于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因此是允许的。”选项D的修改是允许的,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