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性涂料的施工环境温度宜在()之间。A.5~25℃ B.5~35℃ C.10~30℃

题型:单项选择题

问题:

水性涂料的施工环境温度宜在()之间。

A.5~25℃

B.5~35℃

C.10~30℃

D.10~40℃

考点:装饰装修工涂裱工涂裱工题库
题型:单项选择题
已知椭圆C的中心在原点,焦点在坐标轴上,短轴的一个端点为B(0,4),离心率e=
3
5

(Ⅰ) 求椭圆C的方程;
(Ⅱ)若O(0,0)、P(2,2),试探究在椭圆C内部是否存在整点Q(平面内横、纵坐标均为整数的点称为整点),使得△OPQ的面积S△OPQ=4?若存在,请指出共有几个这样的点?并说明理由(不必具体求出这些点的坐标).
题型:单项选择题

下列离子方程式正确的是(  )

A.Na2CO3溶液呈碱性:CO32-+2H2O⇌H2CO3+2OH-

B.在FeCl3溶液中加过量Fe粉:Fe3++Fe=2Fe2+

C.在氯化铝溶液中加入过量氨水:Al3++3NH3•H2O=Al(OH)3↓+3NH4+

D.在碳酸氢钙溶液中加入过量氢氧化钠溶液:Ca2++HCO3-+OH-=CaCO3↓+H2O

题型:单项选择题

保管容易受湿度影响而变质药品应该采取的措施是()

A.设置除湿机、排风扇

B.辅用吸湿剂如石灰、木炭

C.控制药库湿度35%~75%

D.控制药库温度不超过25℃

E.雾天、雨天或室外湿度高时紧闭门窗

题型: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或有损失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或有损失是指由某一特定的经济业务所造成的,将来可能会发生,并要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的潜在损失

B.这种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的潜在损失,到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为止,仍不能确定

C.如果一项潜在损失是可能的,且损失的数额是可以合理地估计出来的,则该项损失应作为应计项目,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D.如果可能损失的金额无法合理估计,或者如果损失仅仅有些可能,则无须反映

题型:单项选择题

案情:2006年10月29日下年5时,被告人朱×与任× ×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来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王× ×.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20万元。二被告于次日被抓获。被告人朱×、任××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聘请了徐 ××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任××聘请了刘×、王××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以下是××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 ××刑公初字第x号 公诉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8岁,1988年8月9日出生于××省××市,汉族,系××市第三十五中学学生,住××市××区××路××院××号。 被告人任××,女,17岁,1989年9月×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省××市××镇× ×村农民,在××市××区××工厂干临时工。 法定代理人赵××,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农民,住××省××市城关××坝×号,系被告人任××之姨父。 辩护人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王××,××律师事务律师。 ××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任××犯绑架罪,于2007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控: 2006年10月29日下年5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王××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20万元。被告人朱×、任××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x辩称:在钱还没有到手时,我由于害怕,就给他钱,让他坐车走了,没有继续绑架,我认为属于犯罪中止。任××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 被告人朱x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宜区分主从关系,朱某不是主犯,也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伤害人质的行为,缺乏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定性不准,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且中止犯罪,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人答辩认为:从本案被告人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实施对象等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不存在中止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9日下年5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名,将小学生于××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由任x x在此看守于××。朱××坐车到××区邮局等处,先后三次打电话威胁于××的母亲周××,索要现金先后从二十万元降至十万元,并指使周××到××商场巨幅广告牌下交线。当晚9时许,被告人朱×在××商场周围再次打电话催促周××送钱时,有人上前搭话,朱因惧怕,遂慌忙坐出租车返回×乡废弃房屋内,把身上仅有的20元钱交给于××,让于坐上出租车到一雕塑前等候其母亲。后与任××逃离现场。两被告人于当夜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x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及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系犯罪中止、不区分主从关系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它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信。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任××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朱×的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任××的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杨×× 人民陪审员:黄×× 二OO七年二月十六日 问题:请根据刑事判决书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判决书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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