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的甲公司注册商标“赣玛”经国家商标局于1983年7月5日核准注册并续展使用至今。甲公司生产的赣玛牌钢管等系列产品享誉全国,荣获多种荣誉,生产规模及产品知名度名列全国第二,2008年被授予“江西省著名商标”。2008年4月,杨某在互联网上注册赣玛文化实业传播有限公司,域名为:WWW.GMWHCB.COM,并以赣玛文化实业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信息。该网址上使用的标识为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赣玛”标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认定“赣玛”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杨某停止侵权,不得使用“赣玛”标识及字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注册商标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B.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C.杨某只是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使用,不构成侵权
D.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杨某的行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