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由第三人丙企业提供一栋别墅(价值200万元)作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00万元,且已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由第三人丁企业提供一豪华公寓(价值100万元)作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00万元,且已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企业因资金不够又向戊企业借款100万元,并请庚企业作保证。后甲企业无法向乙银行、戊企业偿还借款,乙银行与戊企业分别诉至法院.要求丙企业、丁企业与庚企业分别承担担保责任。经法院查明,丙企业提供的别墅为违法建筑,而债权人乙银行并不知情;丁企业提供的公寓为违法建筑,债权人乙银行知情;同时庚企业明知甲企业与戊企业之间为企业间的非法拆借而提供担保。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企业、丙企业应该向乙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B.丙企业应该承担的损失限额为债务人甲企业不能偿还的1/2
C.丁企业应该承担的损失限额为债务人甲企业不能偿还的1/2
D.戊企业应该承担的损失限额为债务人甲企业不能偿还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