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大儿子李甲、二儿子李乙和三女儿李丙。李某于2001年3月立了一
问题:
李某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大儿子李甲、二儿子李乙和三女儿李丙。李某于2001年3月立了一份遗嘱,把他的两间房和2万元存款给其大儿子李甲,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后他又觉得其三女儿李丙也挺孝顺,于是他又于2002年6月份立了份自书遗嘱,将原来的两间房和2万元存款重新分配,由其大儿子李甲和三女儿平均继承,但未进行公证。2002年9月份李某死亡,留下遗产:两间房和5万元存款。问:
(1)两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李某的遗产该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