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2010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4月1日,向江苏某工厂购入甲商品一批,接到银行转来托收结算凭证和附件,专用发票上列明货款20000元,另附运杂费单据320元,款项已付,商品尚未到达。
(2)4月8日,商品运到并验收入库,仓库报来收货通知单。
(3)4月15日,甲商品全部对英国出口,价格条款为CIF伦敦,收汇方式信用证,发票金额4800美元,当日银行买入价为6.52。并根据外销出货报告单结转销售成本。
(4)4月18日,甲商品出运后,外运公司开来账单共应付海运运费3770港元,当日银行每港元卖出价为0.95。
(5)4月20日,保险公司开来账单商品海运保险金额为314美元,经核对无误后支付,当日银行每美元卖出价为6.50。
(6)4月30日,编制甲商品出口退税申请单,连同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7)4月30日,收到银行通知,上列甲商品出口应收货款已收妥结汇,凭银行结汇水单作收款分录,当日银行每美元买入价为6.46。
(8)5月3日,收到税务部门退来税款3400元,存入银行。
要求:根据以上业务,编制必要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