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彩色电视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7月购销情况如下:
7月底,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17%(50000×0.2)×17%×(1-5%)+1+17%(800×0.2)×17%]-[680+20×10%+340+15+1.5/(1+6%)×6%+68]
=1403.59-1105.08
=298.51(万元)
要求:
请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