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验资报告各要素的理解中不恰当的有 ( )。
A.验资报告虽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但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B.验资报告附件中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与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两者之间不存在区别
C.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由对验资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签名并盖章
D.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由对验资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