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分,2010年10月份甲公司拟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其通过保荐人乙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中显示如下信息:
(1)甲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2)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有关最近3年的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万元)
| 2007拄 | 2008年 | 2009年 |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 400 | 450 | 600 |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500 | 600 | 500 |
营业收入 | 2000 | 4000 | 6000 |
(3)本次拟公开发行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下同),发行价每股10元,募集资金60000万元。募集的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除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外,其余部分将投资于股市,以赚取短期差价收益。
(4)拟由乙证券公司独家包销,根据拟定的包销方案:承销期限拟定为120天,乙证券公司在所包销的股票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200万股,其余部分由公众认购。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股本总额是否符合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是否符合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是否符合规定其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拟定的包销方案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