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8日,ABC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对甲公司的增资审验业务并出具了验资报告,验资截止日为201 1年6月30日。7月9日,Y股东抽逃了其对甲公司新增的36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7月11日,完成了变更登记业务。同年8月,乙公司买人了甲公司发行的股票700万元,9月2日甲公司的抽逃增资事件曝光,导致股价大幅下跌,乙公司所持的上述股票市价下跌到300万元。9月11日,Y股东补足了其抽逃的出资。乙公司为挽回损失,于9月13日向人民法院单独起诉ABC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赔偿股票下跌的400万元损失。
要求:
(1)ABC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否定乙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身份而进行抗辩时,应如何进行抗辩
(2)Y股东在验资报告日后抽逃出资并在案件曝光后补足所抽逃的出资能否成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理由简要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是否应告知乙公司将甲公司及其出资人Y股东追加为被告如果乙公司拒绝,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ABC会计师事务所被判负补充赔偿责任,指出何种情况下ABC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
(5)如果法院判定ABC会计师事务所被判负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应全额支付400万元的赔偿金额并说明理由。
(6)在哪些情形下,ABC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