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煤矿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新疆地区),2011年6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问题:
某市一家煤矿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新疆地区),2011年6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专门开采的天然气42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3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400千立方米。
(2)销售原煤30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4200万元。
(3)本月以开采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20万吨,对外销售96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220万元。
(4)企业职工宿舍供暖用原煤4000吨。
(5)销售天然气30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的18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8420万元。
(6)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认证,发票上注明支付货款6000万元、增值税税额960万元。支付购原材料运输费18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
(7)购进采煤机械设备2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支付货款24万元、增值税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说明:资源税单位税额,原煤4元/吨,天然气6元/千立方米;洗煤与原煤的选矿比为6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的本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2)计算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