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草签了合同,但因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随身携带公章,因此需要将合同带回公司加盖公章。10月28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发来的传真,表示乙公司必须先征用工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才能在合同上盖章。于是乙公司出资1000万元,征用了工地并培训工人。11月5日,乙公司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传真,甲公司表示,因为投资失误,公司资金紧张,已无力出资成立新公司了,要求终止与乙公司的合作。乙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