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兄弟关系,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父母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该房屋为三人
题型:问答题
问题:
甲、乙、丙为兄弟关系,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父母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该房屋为三人共同继承,虽房屋登记在乙名义下,但实际上为三人共有。2006年4月,甲外出经商,房屋由乙照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于5月15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办完事回家,知晓此事,但并未表示反对。5月10日,丙知晓此事后也不置可否。
问:
如何认定甲、乙、丙三人对房屋拥有共有权的性质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