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疗的分类中,“水温低于26℃”属于() A.冷水浴 B.凉水浴 C.温水浴 D.热 发布时间:2018-02-15 04:11 │ 来源:www.tikuol.com 题型:单项选择题 B型题 问题: 水疗的分类中,“水温低于26℃”属于()A.冷水浴B.凉水浴C.温水浴D.热水浴E.不感温水浴
题型:单项选择题 B型题 某旅客携带一年龄不满2周岁的婴儿购买A城至C城的客票,A城至C城的成人票价为1500.00元,若婴儿生病不能如期成地,旅客持医生证明要求退票,应收取退票费( )元。A.0.00B.150.00C.165.00D.300.00 查看答案
题型:单项选择题 B型题 案情:2006年9月19日,小学生张某(11岁)、王某(10岁)、李某(10岁)在回家途中,看见在对面河边洗衣服的同班同学林某(10岁),张某即提议三人用石子砸林某洗的衣服。于是,三人纷纷用石子砸向林某。林某见有石子砸来,躲闪不及,被一颗石子砸中右眼。随后,林某被亲属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眼球裂伤,视力为“0”。林某在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0050元。事后,林某的父母为林某受伤赔偿一事,多次与张某、王某和李某的父母进行交涉,均遭拒绝。张某、王某和李某的父母均否认是自己的孩子打伤了林某。林某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王某和李某的父母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营养费共计5005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各项费用的单据,但无法证明具体是谁砸中了林某;被告则均否认自己砸中了林某。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损害事实确有依据,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的行为虽然与原告所受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该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一审原告、被告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请说明相关理由。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