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
问题: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 )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A.本村耕地
B.村外空闲地
C.村内空闲地
D.老宅基地
E.未利用土地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 )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A.本村耕地
B.村外空闲地
C.村内空闲地
D.老宅基地
E.未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