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写字母L代表的是牙齿的()。 A.唇面 B.舌面 C.腭面 D.颊面 E.远中面

题型:单项选择题

问题:

大写字母L代表的是牙齿的()。

A.唇面

B.舌面

C.腭面

D.颊面

E.远中面

考点:山东住院医师口腔整形科Ⅱ阶段专业理论专业理论题库
题型:单项选择题

《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中的地位?

题型:单项选择题

用铁路交会点的城市名称填空.

铁路线京广线与

浙赣线

京哈线与

京广线

京沪线与

陇海线

京广线与

陇海线

兰新线与

包兰线

铁路枢纽

题型:单项选择题

案例一.(一)资料2004年3月,某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某重点国有企业2003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有关审计情况和资料如下:1.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近年来该企业利润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2.审计组调查该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后,认为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合理,准备依赖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据此将控制风险评估为低水平。同时按照该企业2003年度税后利润的10%确定重要性水平为90万元。审计组仅根据确定的控制风险水平和重要性水平编制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了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3.在现场进行实质性测试中,审计组发现该企业内部控制并不是十分有效,原来评估的控制风险水平偏低,应该定为中等水平,而且审计实施方案也应该进行相应调整。鉴于审计实施方案已经制定,审计组决定不修改书面的审计实施方案,但在现场审计中,每个审计人员调整了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4.现场审计结束,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时,未对重要性水平进行重新考虑和评估,就以准备阶段确定的90万元为标准,审计发现的90万元以下的所有错弊均不写入审计报告。(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从下列问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答案。

关于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和在现场审计阶段对方案进行的调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审计组应该根据情况调整控制风险的估计水平,并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书面修改

B.审计组可以不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书面修改,但必须调整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

C.在现场审计阶段,不论是口头上,还是书面,均不能修改审计实施方案

D.在审计准备阶段仅根据控制风险水平和重要性水平还不能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题型:单项选择题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 )。

A.共同责任

B.分别责任

C.合同责任

D.连带责任

题型:单项选择题

被告人章思真,男,21岁,无业。  被告人万得胜,男,20岁,无业。  被告人许杰,男,19岁,无业。  2000年11月18日凌晨,三位被告人同骑一辆自行车去某街小饭馆吃饭。当经过某商场时,被告人章思真提出去偷鸡。车行至某单位门前时与同骑一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王某(二人系恋爱关系)相遇。被告人章思真说:“这两个人卑贱得很,后面有车架不坐坐前面,走,打走他们。”三位被告人便拾起砖头,骑车向张某、王某追去。当追至某小学门口时,被告人章思真故意将张某的自行车拐倒,并抓住张,被告人万得胜、许杰用砖头猛击张某头部,并对其拳打脚踢。被害人王某见势不妙,乘机逃跑,迅速报警后赶回现场,将昏迷的张某送往医院急救脱险。被害人张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后经某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某区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掌握了三被告人的犯罪线索,于2000年11月23日传唤三人到公安局刑警队,三被告人分别于当天下午和次日上午到刑警队接受讯问并且交代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后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被告人章思真、万得胜、许杰同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审判员李某回避。其理由是李某的儿子曾被他们打过,因此事他们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罚款,认为李某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因而提出李某回避的要求。鉴于这种情况,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对被告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研究,审判员李某也证实三位被告人曾打 过他的儿子,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但审判长认为打过架是小事,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决定对于三被告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公诉人宋某认为合议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合议庭提出纠正意见。合议庭认为此事已经议过,对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继续开庭。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许杰的辩护人金锋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被告人许杰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其二,许杰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三,许杰的父母垫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四,许杰在三被告人中年龄最小,年幼无知,被人利用。因此,希望法庭考虑对许杰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法庭审判结束后,金锋律师将辩护词交给法庭工作人员,法庭表示拒收。审判长说:“你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接受的。”  本案经定期公开宣判,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章思真、万得胜、许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4年。判决书于宣判后第3日送达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全案从受理到宣判共两个月零八天。  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人章思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万得胜、许杰服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由审判员王某某、朱某某和人民陪审员李某某组成合议庭,不仅对一审法院移送的关于被告人章思真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而且对有关其他两名被告人的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被告人章思真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被告人万得胜、许杰是在公安机关已将主犯章思真抓获归案并掌握了他们的基本犯罪事实且已口头传唤的情况下,才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罪行的,此情节依法只能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因而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万得胜、许杰量刑过轻,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判处万得胜有期徒刑6年,许杰有期徒刑5年。某区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指令后,考虑到原先的合议庭对此案已有了解,让他们继续受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所以指派他们继续审理,并按上级指示作出了判决。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判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并不严重,不至于影响公正判决,因而裁定维持原判,驳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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