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甲企业与河北乙企业在北京市区共同使用面积为1000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上共有建筑物15000平方米,甲企业使用其中的1/3,乙企业使用其中的2/3。经有关部门批准,乙企业在2009年1月份新征用河北某市非耕地10000平方米。甲乙企业共同使用土地所处地段的年税额为20元/平方米,乙企业新征土地所处地段的年税额为10元/平方米。2009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是( )。
A.甲企业纳税25600元,乙企业纳税558400元
B.甲企业纳税66666.67元,乙企业纳税47400元
C.甲企业纳税48000元,乙企业纳税244002元
D.甲企业纳税66666.67元,乙企业纳税2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