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A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题型:判断题

问题: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A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考点:专升本考试成人高考专升本成人专升本民法真题2010年
题型:判断题

-Shall I invite Ann to my birthday party tomorrow evening?    

-Yes.  It'll be fine if you _______.  

[ ]

A. are          

B. can            

C. invite          

D. do

题型:判断题

下列关于施工总承包的合同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项目业主需要进行招标

B.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少,对建设项目业主不利

C.很多工程实践中,采用的是总价合同的施工总承包

D.所谓的费率招标实质上是开口合同

题型:判断题

()是财务管理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A.财务分析

B.财务指标

C.财务目标

D.财务关系

题型:判断题

特殊情况下,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两份证书正本,且难以更改合同或信用证的,经审批同意,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签发两份证书正本。()

题型:判断题

霍女士与吴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吴小君出生。2000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霍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将来吴小君成年后,祖父母吴某和陈某能否以抚养过吴小君为由要求吴小君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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