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
题型:问答题
问题:
案情: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9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
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6万元违约金?为什么?
案情: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9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
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6万元违约金?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