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2007年5月7日在一路口抢夺,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
问题:
被告人刘某,2007年5月7日在一路口抢夺,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刘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机关便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刘某,检察院于5月1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5月21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刘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尽管刘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8日检察院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将其释放。
[问题]
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