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品牌仅仅是一种产品的标识,而不是产品质量、性能、满足消费者效用可靠程度的综合体现 发布时间:2017-07-08 18:57 │ 来源:www.tikuol.com 题型:判断题 问题: 一个品牌仅仅是一种产品的标识,而不是产品质量、性能、满足消费者效用可靠程度的综合体现。( )
题型:判断题 材料一:消费者傅某在B市一家精品店购买了一块镀金手表,价格40元。当时,傅某怀疑手表是假货,但精品店负责人说不会有假,并指出如果有假可以按照商场的店堂告示“假一罚十”来赔偿。几天后,傅某找人鉴定认定该表为假冒,傅某即向精品店老板讨要说法,遭拒。精品店认为该承诺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店,主张“十”不是“十倍”;并说“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原则相抵触,所以他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能作出十倍的赔偿。但他同时表示“愿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处理”,即退还40元货款,再加倍赔偿40元。傅某向B市消协投诉,要求精品店按“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最终,消协经过调解认为“假一罚十”承诺有效,精品店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消费者傅某400元。 材料二:消费者马某在G市一百货商场未付款就拿走价值120元的商品,商场以店堂告示“偷一罚十”为依据,要求对马某罚款1200元,并指出这是行业常规。双方僵持到中午,马某最终同意前往银行取款接受罚款,被商场依“偷一罚十”的规定罚款1200元。后来,他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原告自愿接受罚款,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则坚持自己拿走商品是一时疏忽,不构成偷窃,商场无权对其进行处罚和损害其名誉。 G市L区法院认定“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无效。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G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已经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但是对于未付款即将商品带出商场的原告,除了要求分摊诉讼费用以外,并不罚款或要求悔过。 [问题] 从法律渊源与法律适用的有关原理角度,分析两个材料中店堂告示在法律裁判中的作用及局限性。 查看答案
题型:判断题 以下关于期望理论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A.金钱是一个有效的激励因子B.期望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伏隆提出C.个人的期望可以激发出个人向上的力量D.产生最强动机的组合是高价值、高期望和高获奖估计 查看答案
题型:判断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的解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B.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劳动争议的最终裁决权,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