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就职于星星财务软件公司,2002年5月因工作与公司老总发生争执,遂向公司提出辞职。朱先生辞职后就职于另一家与原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公司。2003年3月,星星财务软件公司以朱先生违反竞业禁止合同为电,将朱先生告上法庭。星星财务软件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唯一证据就是一份双方签署的竞业禁止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朱先生保证在离开公司后2年内不能在与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公司任职。该合同有朱先生的签名,而其他内容全是打印的,而且星星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合同只是一份传真件。星星公司称他们没有原件,因为该合同是朱先生签署后传真给他们的,原件在朱先生手里。而朱先生却称自己从未签过这样的合同。谈到传真件上的签名,朱先生认为很像自己的签字,搞不清怎么会在上面,有可能是公司找到自己以前的签名进行模仿或者用别的什么方法弄上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该对星星公司提交的竞业禁止合同予以认定
B.法院不应对星星公司提交的竞业禁止合同予以认定
C.法院应该将星星公司提交的这份合同交由有关部门以鉴定合同签名的真伪,根据鉴定结果决定对该合同是否予以采信
D.朱先生应证明自己没签过这份合同,否则,因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