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日,阳阳到欣彩车城购买了一辆X型号摩托车。因该车销路好,阳阳遂先交了钱,买下了惟一一辆红色的摩托车。阳阳和店主约定,第二天阳阳来取车。第二天,阳阳由于临时接到一开会任务,遂匆匆赶到工业局开会,没来得及取车,2000年4月5日,阳阳突然从收音机里听到一则消息,称欣彩车城昨日因火灾而被烧毁,损失惨重。经调查,起火原因是某材料自燃所致。阳阳辗转找到店主,要求店主返还车款。店主称车已卖给阳阳,车烧毁损失由阳阳自负。阳阳称自己并没有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店主没有向自己交付摩托车,摩托车的所有权仍归店主,在摩托车交付之前摩托车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店主承担。现在摩托已被烧毁,店主不能再交付摩托车,理应将车款返还给自己。双方争执不下,阳阳遂诉至法院,要求店主返还其车款。
试运用合同法理论分析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