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A村5年前,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采石场承包给本村村民李某经营,2012年6月底到期,6月中旬,李某向村委会提出续包,村委会经研究决定将该合同延期5年。案例2:B村村委会在使用村印章上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每盖一次印章要向申请使用印章的村民收取10元钱的“印章磨损费”。案例3:C村马某夫妇长期在外打工,今年春节回家时要求村委会提供村级财务收支和种粮补贴发放等相关情况,村委会认为这方面的情况已经按照相关程序全部公开,现在对个别人的要求不予采纳。案例4:张某于1999年承包D村的20亩荒地用于栽植果树,当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在承包地上建房。2005年春,张某擅自在承包土地上盖了三间房屋,由于张某为人蛮横,村委会怕他闹事就一直没有处理。2012年10月,有村民向换届的村委会反映这一情况,并扬言如果不处理,他们也将这么做。
分别指出上述4个案例中村委会做法的不妥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