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项下某一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货物为羊毛毛线,共37000磅,分两批装运,第一批20000磅,最晚于2009年4月22日交货;第二批17000磅,最晚于2009年4月27日交货。并且,L/C金额与货物数量均有5%增减幅度。L/C受益人发运货物,第一批于2009年4月19日发货20000磅;第二批于2009年4月24日发货18000磅。开证行拒付第二批货物的单据,拒付理由是超装。议付行认为5%增减幅度是指全部提交的货物而言,故提交单据相符。开证行称该幅度指每批货物而言,故第二批货物超装。你认为上述拒付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