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集团与H公司于2006年8月6日签订了一份商标权转让合同,合同明确约定:F集团将其已经使用多年并已富有知名度与美誉度的“乐悠悠”注册商标转让给H公司,由H公司在合同签订日起七天内向F集团支付“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费660万元;“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在F集团收到全部转让费之日起生效。2006年8月10日F集团与H公司又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转让“乐悠悠”注册商标权。F集团于2006年8月12日收到了H公司汇来的转让费660万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并于2006年10月30日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请问:
(1)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6日?为什么?
(2)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12日?为什么?
(3)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10月30日?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