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服装生意,向许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孙某为许某出具了欠条。孙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服装旧货,被工商机关查获。工商机关将旧货全部没收,对每人罚款1万元。孙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服装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经无支付能力。许某多次催要,孙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许某又向孙某催债,恰有姜某找孙某还款,孙某将活岔开,进行掩饰。许某经了解,原来孙某数年前曾借给姜某1.7万元作经营资金,现在本息已达2万余元。孙某认为收回这2万元也得还债,故虽这笔债权已经到期亦不愿行使这一债权。许某遂以孙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收回姜某的借款以清偿许某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孙某与许某约定借款月利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5倍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许某以孙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