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
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
A.2006年10月
B.2003年年末
C.2005年年初
D.2004年1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
A.2006年10月
B.2003年年末
C.2005年年初
D.200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