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于 1999 年 1 月 11 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并被安排在物流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 2000 年 6 月物流公司根据上级指示“清退”了张先生,但未办理任何手续。张先生在同年 7 月又继续在物流公司的分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 2008 年底。 2008 年 12 月 31 日分公司口头传达了物流公司领导的指示,不准张先生再到分公司上班,张先生被迫离开了分公司。 2009 年 1 月张先生到当地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与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 2008 年 1 月 -12 月的双倍工资。但物流公司否认双方存有劳动关系,认为张先生指示分公司的临时工,并出具了公司全体人员的花名册和工资表,花名册和工资表中的确没有张先生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