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4年年底购入设备一台,成本15000元,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为5年。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3年。预计无残值,且不考虑减值。2006年之前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但从2006年开始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甲公司无法预期所得税税率这一变动)。假设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差异。2004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余额均为零,2005-2009年计提折旧前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00元。
要求:计算2005年末至2009年末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数负债,以及2005年至2009年每年年末的所得税费用(假设预计未来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