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
题型:判断题
问题:
违反《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