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月公司与白阳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特种钢买卖合同,4月18日白阳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钢材之后,紫月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货款。为了让紫月公司能尽快付款,5月18日白阳公司又与紫月公司经协商确定:紫月公司于2006年6月18日向白阳公司付清货款60万元。蓝星公司、黄斗公司分别与白阳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银河公司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紫月公司向白阳公司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题。
下列关于紫月公司、蓝星公司、黄斗公司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
A.蓝星公司、黄斗公司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蓝星公司、黄斗公司对紫月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蓝星公司与黄斗公司事后约定各自担保紫月公司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白阳公司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黄斗公司代紫月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紫月公司追偿,若紫月公司不能偿还,再要求蓝星公司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