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3日,郑某(25岁)在A市街道上闲逛时遇到与自己有仇隙的高甲,高甲抽

题型:多项选择题

问题:

1999年6月13日,郑某(25岁)在A市街道上闲逛时遇到与自己有仇隙的高甲,高甲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追杀郑某,郑某躲闪不急,被高甲砍伤颈部,眼看就要刺中头部,郑某慌乱之中操起路边的一根铁棒抵挡,一下就将高甲打倒在地(事后鉴定颅部受严重损伤死亡)。郑某以为只是将高甲打晕,正好趁机逃走,刚走几步,忽然遇见高甲的哥哥高乙带着四五个小青年过来,高乙看到高甲被打倒,和几个青年一起持着匕首就朝着郑某冲过来。郑某因受伤跑不快,背上被砍上了好几刀,血流不停,一路大呼救命也无人理睬。恰巧此时一中年妇女(沈某)骑一摩托车经过,郑某不顾一切猛的将中年妇女推下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害怕有人发现,事后将摩托车抛至一悬崖下损毁。中年妇女因手臂受伤(轻伤)花费医药费1500元整,郑某亦受轻伤,后被抓获。问:

如果本案中郑某将高甲打倒在地之后,以为只是将其打晕,又将其抛下悬崖。但法医鉴定表明高甲实际上致死原因是铁棒击中头部导致颅部受严重损伤。对此如何处理( )

A.郑某行为可分为两段,将高甲打倒致死时,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而抛尸悬崖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非法行为

B.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是活体的人,而抛尸悬崖的行为对象是尸体,因而郑某此行是对象认识错误

C.在主观上郑某确实有杀人故意,但在客观上抛尸悬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至多只是侮辱尸体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还是服从客观较为合适

D.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限度。本案中高甲拿匕首追砍郑某,意图只是将郑某伤害,而郑某防卫时将高甲打死本来就是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抛尸悬崖的行为为其吸收

考点: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卷二司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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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C.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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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倍

C、2.5倍

D、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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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子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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